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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晚间中基健康(000972)公告,公司近日收到董事长刘洪告知,其近日收到新疆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披露,刘洪在中泰化学担任董事、总经理期间,因中泰化学(002092)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等相关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刘洪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5月18日,中泰化学曾披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此后于5月20日披露相关更正公告。
根据更正后的公告,经查明,中泰化学存在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等问题。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亿元、虚增成本42.48亿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及7.75%。
同时,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亿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4亿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亿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此外,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K1”公司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
新疆证监局认为,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规定,时任中泰化学董事、总经理刘洪,任职期间负责中泰化学整体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是对上述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洪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履职时间较短,信赖审计机构,对违法违规事项不知情;任职期间多次就中泰化学缺乏独立性等问题作出报告及提醒,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经复核,新疆证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履职时间短、信赖审计机构、不知情等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该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中泰化学及当事人的内部治理和履职情况,因此对刘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公开资料显示,刘洪1965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2020年11月至2022年9月,任中泰化学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任中泰化学董事。2022年9月以来,刘洪开始担任中基健康董事长、法人、战略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中基健康称,刘洪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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