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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发现新质生产力——走进深市上市公司 共话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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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梁银妍)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证监会发布多项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其中包括《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下称《指引》),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监管工作中实施。其中,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扉页显要位置需刊登致投资者声明,开宗明义阐述“上市观”,要求是简明扼要、清晰准确,避免格式化、模板化和使用广告宣传用语。
业内专家认为,《指引》将进一步强化拟上市企业行为约束。正确的“上市观”将引导上市公司“关键少数”重视公司长期发展,与投资者共享公司成长红利,进而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要求“关键少数”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强化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等,有助于帮助投资者形成更稳定的回报预期。此外,未盈利企业需要披露更多前瞻性信息,将帮助投资者更好了解投资风险。
声明内容要求避免使用广告宣传用语
《指引》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扉页显要位置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简要说明上市目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情况、融资必要性,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
记者获悉,该规定旨在贯彻为投资者负责的理念,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开宗明义地阐述“上市观”,向投资者简明扼要地说清企业上市的基本情况,展现企业的基本风貌,便于投资者迅速准确了解企业上市目的。通过完善相关信息披露,促进企业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保障做优做强,不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
记者还了解到,该声明内容的要求是简明扼要、清晰准确,遵从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避免格式化模板化和使用广告宣传用语。
《指引》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可以对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内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等情形作出承诺,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业内人士表示,“关键少数”是企业的“灵魂”,对企业经营和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指引》的安排有利于“关键少数”强化自我约束,体现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意识及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引导其树立“上市是起点而不是终点”的理念,将精力放在上市后把企业办好,谋划好企业长远发展前景。
促使投资者形成稳定回报预期
《指引》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市后的分红政策、上市后三年内的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加强投资者长期回报的安排等,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要求,发行人上市后如调整分红政策,应说明理由并履行程序。
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有助于增强投资者回报,推动树立平和的投资理念,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提高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率,引导公司专注主业。《指引》对招股说明书涉及上市后利润分配的内容做了细化,目的是加强企业上市后现金分红等行为的约束,更好平衡公司发展与投资者回报,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1日,已有3859家上市公司公布或实施2023年现金分红方案(包括季度、半年度、年度及特别分红),占全部盈利公司总数的92%。其中,100余家公司是上市以来首次现金分红。上述3859家上市公司合计现金分红金额达2.24万亿元,比上年有小幅增长。254家公司已披露2023年季度、半年度分红方案,公司家数比上年有显著增长,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持续加强。
华鑫证券董事长俞洋表示,稳定与公平的分红政策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通过分红,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证明了其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的稳定性,这对于吸引长期投资者尤为重要。
未盈利企业应充分披露持续经营能力
据悉,对未盈利企业上市,证监会前期已有明确详细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体现了从严监管的导向。《指引》进一步强调,发行人要结合研发进度、商业化前景等,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时间等前瞻性信息,保荐机构、会计师应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更好统筹支持科技发展与保护投资者利益。
“科技企业发展过程中都有一个未盈利的阶段,允许研发投入大、尚未盈利的企业上市,是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措施。”业内人士表示,未盈利企业发展客观上存在一定风险,上市过程中应当充分披露持续经营能力,并对借助融资实现更好更快成长作出展望,向投资者充分说明情况、揭示风险,以便于投资者作出理性决策。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除了遵循《指引》要求外,公司应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以及规范信息披露;注重诚信经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还应关注市场趋势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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