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信证券因IPO项目不到一周收到2份警示函!

更新时间:2024-11-24 21:11 zixunge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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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企业上市  

  2024-05-10浙江证监局:

  1、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关于对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5月6日广东证监局: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

  浙江证监局和广东证监局分别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在浙江证监局的决定中,国信证券保荐的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后出现亏损,违反了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并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开展工作,并在收到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不服此监管措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广东证监局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国信证券未能及时督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违反了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要求国信证券认真吸取教训,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并在30天内向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这些监管措施旨在促使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洪志、朱星晨: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们保荐的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于2023年2月17日在北交所上市,根据利尔达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利尔达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31.71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且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勤勉尽责开展工作、切实履行保荐职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7日

  关于对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文光、陈凯、孙其祖、段焕春: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达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2月29日,利尔达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2.44万元。2024年4月23日,利尔达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1.60万元。2024年4月26日,利尔达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1.60万元。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此外,利尔达《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相关内容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叶文光、总经理陈凯、财务总监孙其祖、董事会秘书段焕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9,900.0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1,385.0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7,737.49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9,073.99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发行费用概算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2,162.51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311.01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990.0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38.50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650.94 万元;

  3、律师费用:493.40 万元;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8.18 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金额四舍五入或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利尔达 证券代码:832149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1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 年 5 月 29 日

  注册资本:398,860,000

  法定代表人:叶文光

  办公地址:杭州市文一西路 1326 号利尔达物联网科技园 1 号楼 1801 室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 18 幢 A 区 1201 室

  控股股东:利尔达控股

  实际控制人:陈凯、叶文光、陈云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挂牌日期:2015年 3 月 24 日

  证监会行业分类:F 批发和零售业 F51 批发业

  管理型行业分类:F 批发和零售业F51 批发业F517 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F5179 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利尔达控股持有发行人 179,263,66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4.94%,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陈凯、叶文光、陈云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兴兵、陈丽云、陈静静、黄双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上述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叶文光先生:196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3303021968********,现任发行人董事长。1988 年 9 月至 2000 年 2 月,历任浙江海运集团温州公司团委书记、温州天堂鸟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 年 11 月至 2013 年 4 月,历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陈凯先生:1986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3303041986********,现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2011 年 6月至 2015 年 4 月,历任公司海外市场部主管、无线传感网事业部副总经理、希贤科技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 IPG 事业群总监,2014 年 10 月至 2020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4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陈云先生:1982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3303041982********,现任发行人董事。2006 年 8 月至 2019 年 4月,历任公司销售经理、物联网技术销售副总经理、八杯水科技销售副总经理;2019 年至今任客思科技总经理助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陈丽云女士:1980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3041980********,现任发行人集采中心总经理助理。2001 年 12 月至 2017年 8 月历任发行人客户支持专员、运营经理、客户支持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20年 4 月,任亿合科技运营经理,2020 年 4 月至今任发行人集采中心总经理助理。

  陈兴兵先生:1966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3211966********,截至目前未在发行人任职。1996 年 9 月至 2009 年 9任温州东联电子经营部经理,2009 年 10 至 2012 年 9 月任浙江利尔达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区域经理,2012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利合达工程项目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2019 年12 月至今,任杭州物智咨询高级工程管理专员。

  陈静静女士:1988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3041988********,现任发行人子公司展芯科技执行董事、运营副总经理、贤芯科技执行董事。2011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利尔达控股运营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贤芯科技执行董事,2018 年 1 月至今历任展芯科技运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9 年 1 月至今任展芯科技执行董事。

  黄双霜女士:1970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3211970*********,截至目前未在发行人任职。1996 年 9 月至 2014 年 5月,任温州东联电子经营部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温州市瓯海梧田鸿铭电子经营部经理,2022 年 1 月至今自由职业。

  三、 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 IC 增值分销业务和物联网模块及物联网系统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深化 IC 增值分销业务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并基于自身行业积累适时切入物联网领域,不断丰富物联网模块产品并开拓物联网产品的应用领域。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形成了目前集 IC 增值分销业务、物联网模块及物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业务于一体的业务结构。其中,报告期内,IC 增值分销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95%、65.66%、72.01%和78.07%,是公司目前最大的业务收入来源。

  (1)IC 增值分销业务

  公司的IC 增值分销业务涵盖了微控制器芯片、分立器件、传感器、射频芯片、模拟芯片、电源芯片等电子元器件以及部分物联网模块产品。公司基于客户需求,为各行业客户的产品开发提供芯片应用技术增值服务,具体包括:为客户提供软硬件参考设计、元器件选型评估方案;为客户提供软硬件开发指导、审核及调试支持;承接客户产品整体开发设计;协助客户完成产测方案设计、优化生产工艺以及提供软件程序烧录等一系列服务,帮助客户缩短研发周期并降低开发成本。公司分销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智能仪表、智能安防、新能源、消费电子等领域。目前公司为 ST(意法半导体)、圣邦微、高新兴、乐山无线电、NORDIC(北欧半导体)、QORVO(威讯联合)等知名芯片品牌厂商的代理商,并为 OPPO、奥克斯、林洋能源、集团、海兴电力、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增值分销服务。

  (2)物联网模块及物联网系统解决方案

  物联网模块及物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业务是公司重点发展并持续创新的业务,公司基于 IC 增值分销行业的多年积累并结合国家大力发展物联网的政策契机,不断丰富物联网模块产品及其应用领域。公司物联网模块及物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可以进一步分为物联网通信模块、物联网应用模块以及物联网系统解决方案。物联网通信模块主要为 NB-IoT 模块、LoRa 模块、WiFi模块、蓝牙模块和 5G 模块等产品;物联网应用模块包括智能仪表模块、电机控制模块、工业控制板等产品,主要应用于表类产品(水表、气表、热计量表等)、电机控制器产品、遥控触摸产品等。物联网系统解决方案基于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物联网模块、物联网终端产品及软件系统等一系列产品及技术服务,目前主要应用于酒店管理、教室管理、智能家居、智能电动车等领域。

  四、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分析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 条的第一款规定,公司选择的进层标准为: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根据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推算,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公司 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17,029.22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29.46%,符合《北京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的第一款标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3号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你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奥普特存在超募投计划发放员工薪酬的情况,也未按要求督促奥普特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二是未纠正奥普特使用其他募集专户发放薪酬问题。你公司未能持续关注奥普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情况,未及时发现奥普特使用营销中心募投资金向其他项目支付员工薪酬的问题,在发现该问题后也未要求奥普特及时整改。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全面检查公司保荐业务制度体系建立、保荐代表人持续培训制度执行和相关问题的规范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对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督促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执业质量。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18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2024年4月19日印发

  发行人名称: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6 年 3 月 2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 年 9 月 27 日

  注册资本:6,185.567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卢治临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河南工业区锦升路 8 号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卢盛林兄弟

  行业分类: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总额:161,846.38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153,596.90 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

  华东机器视觉产业园建设项目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营销网络中心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费用概算

  发行费用明细为:

  (1)保荐、承销费用:6,997.55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500 万元;

  (3)律师费用:300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27.36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4.57 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8,249.48 万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主营业务

  奥普特是一家主要从事机器视觉核心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定位于智能制造核心零部件供应商,以“打造世界一流视觉企业”为目标,致力于为下游行业实现智能制造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奥普特成立于2006年,是我国国内较早进入机器视觉领域的企业之一。在成立之初,以机器视觉核心部件中的光源产品为突破口,奥普特进入了当时主要为国际品牌所垄断的机器视觉市场。在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坚持“深耕优势、以点带面、以面促点、逐个突破”的发展路径,将产品线逐步拓展至其他机器视觉部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奥普特自主产品线已覆盖光源、光源控制器、镜头、视觉控制系统等机器视觉核心部件,并在相机产品方面完成布局并取得了先期的研发和销售成果。

  同时,奥普特以产品核心技术为基础,建立了成像和视觉分析两大技术平台,结合多年积累的机器视觉在各下游行业应用的专有技术(Know-How),形成了多层次的技术体系。以此为基础,公司能够向下游客户提供各种机器视觉解决方案,协助客户在智能装备中实现视觉功能,提高机器视觉系统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从而带动公司产品的销售。

  奥普特提供的机器视觉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各类高端装备中,服务于3C电子、新能源、半导体、汽车、医药及食品加工等多个行业及一些科研教学等领域,并得到苹果、欧姆龙、安费诺、大族激光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认可。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卢治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9.72%的股权,卢盛林博士直接持有公司38.84%的股权,卢治临、卢盛林兄弟合计持有公司78.56%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明确双方对奥普特的共同控制关系,2020年4月2日,卢治临先生和卢盛林博士签署《共同控制协议》,确认自奥普特设立,双方对奥普特存在事实上的共同控制关系,并约定双方将维持对奥普特的共同控制,直至任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奥普特的股份。

  双方共同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安排如下:

  1、双方(卢治临与卢盛林)作为董事时任一方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前须与其他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或自身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如果任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提出议案方应当作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以达成双方共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关于奥普特的研发、技术事项以卢盛林意见为共同认可的议案内容,其余事项均以卢治临的意见为共同认可的议案内容。

  2、对于非由本协议的当事人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双方须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表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关于奥普特的研发、技术事项以卢盛林意见进行表决,其余事项均以卢治临的意见进行表决。

  3、双方作为股东时,任一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前须与其他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如果任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提出议案方应当作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以达成双方共识;不能达成一致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关于奥普特的研发、技术事项以卢盛林意见为共同认可的议案内容,其余事项均以卢治临的意见为共同认可的议案内容。

  卢治临先生和卢盛林博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卢治临先生(常用名:罗前),198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信息管理专业。2003年至2005年,开办个体服装店;2006年,与卢盛林博士共同创办奥普特有限,担任总经理;2013年至2016年9月,任奥普特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任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东莞赛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2月至2019年8月,任香港奥普特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惠州奥普特执行董事兼经理;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任苏州奥普特执行董事;2018年7月至今任苏州奥普特经理。

  卢盛林博士,198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06年,与卢治临先生共同创办奥普特有限,任研发总监、副总经理;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历任东莞理工学院讲师、副教授;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研发总监;2018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研发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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