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期有诉讼判决券商、会所无需承责

更新时间:2024-11-23 16:11 zixunge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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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梧桐树下V 

  4月22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关于收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的公告。揭阳市公安局认为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将该案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司称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全力配合相关单位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如有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柏堡龙已因财务造假于2022年4月被证监会处罚,此后有投资者诉柏堡龙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值得注意的是,有投资者将券商、会所列为了共同被告,最终判决:但因暂无充足证据证明上述中介机构存在过错,故他们无需承责。

  一、6年虚增营收超12亿,虚增利润超4亿

  2022年4月,证监会公布了对柏堡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柏堡龙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柏堡龙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务(以下简称万杰隆)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3年至2018年柏堡龙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276,355,996.12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410,277,766.64元。其中:2013年虚增营业收入145,917,290.72元,虚增利润总额47,850,914.29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40.47%,虚增净利润41,231,995.56元;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214,377,724.44元,虚增利润总额63,285,230.33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50.83%,虚增净利润54,584,161.71元;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94,071,376.03元,虚增利润总额96,164,052.80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68.25%,虚增净利润82,810,982.80元;2016年1月至9月虚增营业收入208,028,265.83元,虚增利润总额64,920,038.15元,占柏堡龙当期利润总额的69.43%,虚增净利润54,922,705.25元;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237,158,723.23元,虚增利润总额77,338,156.66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56.86%,虚增净利润67,310,030.27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43,190,547.39元,虚增利润总额71,847,751.78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48.48%,虚增净利润62,681,770.92元;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41,640,334.31元,虚增利润总额53,791,660.78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24.67%,虚增净利润47,282,316.43元,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2012年至2014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2013年至2016年1-9月)、2015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柏堡龙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柏堡龙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其中2012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74,177,440.20元,2013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105,269,056.89元,2014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228,713,271.09元,2015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261,975,314.92元,2016年9月30日虚假记载银行存款434,150,138.57元,2018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737,975,363.28元,2019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1,097,554,969.81元,占柏堡龙对应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16.84%、20.63%、39.07%、20.80%、29.26%、24.38%、34.93%,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2012年至2014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2013年至2016年1-9月)、2015年、2018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除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存在虚假记载外,柏堡龙银行存款2012年至2016年、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与银行流水实际发生额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导致柏堡龙披露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三)柏堡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柏堡龙子公司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全球)的在建工程-深圳柏堡龙衣全球项目(含创意设计中心项目及全球时尚设计生态圈项目)累计预付工程款3.3亿元,其中2017年支付1.1亿元,2018年支付2.2亿元(募集资金)。上述预付工程款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均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上述累计预付工程款3.3亿元中2.835亿元最终转入给柏堡龙所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用于柏堡龙体外资金循环等用途。柏堡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四)柏堡龙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柏堡龙于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以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33笔,担保金额合计11亿元。截止2021年4月底,已解除担保责任7.5亿元,尚余担保金额3.5亿元。

  2018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7笔,担保金额2.9亿元;2019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14笔,担保金额4.2亿元;2020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12笔,担保金额3.9亿元。

  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披露7笔对外担保(均在2018年发生),金额合计2.9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对外担保共21笔(其中2018年发生7笔,2019年发生14笔),金额合计7.1亿元(其中2018年发生2.9亿元,2019年发生4.2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外担保16笔(包括2019年下半年发生14笔4.2亿,2020年上半年发生2笔4000万),金额合计4.6亿元。柏堡龙在2020年年报中公告了4.7亿元的对外担保情况,但仍存在11笔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4亿元。同时,相关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证监会决定:

  1、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陈伟雄、陈娜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

  3、对王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4、对林晓如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5、对江伟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6、对黄莉菲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7、对贝继伟、李义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实控人夫妻俩去年已被批捕

  2023年6月,柏堡龙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批准逮捕的公告。

  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家属提供的揭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逮捕通知书》(揭阳捕通字[2023]00091号)。获悉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已于2023年6月19日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执行逮捕。

  陈伟雄先生、陈娜娜女士自2022年4月份已辞职,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虚假陈述诉讼一审判决,涉诉券商与会所无需承责

  2023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两例投资者诉柏堡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值得注意的是,李媛只起诉了柏堡龙公司,而李向东则是将柏堡龙、国信证券、立信所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国信证券和立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国信证券为柏堡龙IPO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公司辩称:

  一、本案中,应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况判断其交易行为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有无交易因果关系。如果投资者在实施日甚至揭露日之后仍进行买入卖出,或在证券市场中追高买入、高频反向交易等情形,则应认为投资者相关交易决策并非系依赖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所做出,其交易决策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投资损失也不应由国信公司赔偿。

  二、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他人操纵市场以及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及非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之间没有损失因果关系。本案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存在前述影响因素,恳请法院依法查明前述因素的实际影响,并将该部分影响自投资者损失中予以扣除。(一)本案中存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他人操纵市场”的情况。(二)本案案涉期间,受国内外相关政治、经济、政策等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因素影响,柏堡龙个股走势与大盘指数、行业板块指数走势趋于一致。(三)本案案涉期间,柏堡龙个股股价还受到虚假陈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自身经营情况、重大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四)考虑到案涉期间内柏堡龙个股与大盘及行业板块指数走势具有高度趋同性、同时两者走势均复杂多变,涉及到国内外相关政治、经济、政策等制度环境及金融工程学等多个复杂学科、不同领域的专业因素,因此,若法院最终未采纳我方“79%的非系统性风险影响比例”,也应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对前述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因素具体影响程度进行精确核定,或者在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测算系统风险的基础上、再酌定扣除非系统风险影响比例。

  三、投资差额损失的损失计算方法及损失构成。(一)投资差额损失的损失计算方法应采用“先进先出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二)该系列案中,假设原告投资者确实发生投资差额损失,也应采用恰当方式准确计算本案佣金、印花税,对于其利息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四、本案中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极强隐蔽性,存在金融机构、客户、施工方等外部独立第三方主体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舞弊行为。在此情况下,国信公司虽然开展了大量勤勉尽责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及复核等工作,但客观上仍难以发现该等违法违规事项,但这并不能以结果为导向直接推定国信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一)就中介机构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而言,只有其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能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导政策,各中介机构之间应遵循归位尽责原则,在对自身执业范围内的事项保持了必要职业合理怀疑、履行了审慎核查和必要尽职调查、完成了必要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于没有发现异常线索、排除了职业合理怀疑的,可以对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合理信赖。(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中国信公司工作底稿已经被证券监管部门完成检查,证券监管部门并未对国信公司作出任何惩处或立案,且近期已通知国信公司取回全部底稿,这充分说明国信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勤勉尽责。(四)实际上,国信公司在本案中开展了大量勤勉尽责工作,履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及复核等工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五)本案中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极强隐蔽性,存在金融机构、客户、施工方等外部独立第三方主体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舞弊行为,国信公司客观上最终难以发现该等违法违规事项。但这并不能以结果为导向直接推定国信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综上,恳请法院考虑本案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边界,外部第三方主体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特殊背景,以及国信公司的实际勤勉尽责工作、被证券监管部门核查后予以认可的工作底稿情况、出现后积极敦促柏堡龙采取整改工作等补救措施,驳回原告对国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保护国信公司的合法权益。

  立信所为柏堡龙2012年-2017年报审计机构。立信所辩称:

  一、立信所未因2012年至2017年柏堡龙审计工作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不存在虚假陈述和未勤勉尽责的情形,不应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立信所对柏堡龙2013年至2017年收入事项已经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立信所系受柏堡龙及其客户等主体欺骗才导致审计失败,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三、立信所对柏堡龙2012年至2016年银行存款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立信所系因相关存款银行出具不实询证函回函,导致立信所无法发现银行存款造假事项,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四、立信所对2017年柏堡龙“衣全球”项目预付工程款事项已经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该等工程项目系真实存在,立信所通过审计程序无法发现工程承包人将工程款用于柏堡龙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处罚决定》所涉2012年至2017年信息披露事项不具有重大性,与原告的投资决定之间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立信所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处罚决定》所涉2012至2017年年度报告未导致柏堡龙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对柏堡龙该等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广泛性影响,相关事项亦未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报表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因此不具有重大性。2.柏堡龙目前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于公司于2021年违规担保导致的,与2017年及之前的年度报告虚假陈述无关。3.原告主要是受到柏堡龙众多对外投资、股权收购、签署合作协议等重大事件的消息吸引而买入柏堡龙股票,该等利好消息阻断了柏堡龙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决策的影响,故原告的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依法不存在因果关系。4.原告系基于对柏堡龙2018年及之后年度报告的信赖而买入柏堡龙股票,其投资决定与立信所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5.原告损失系由柏堡龙控股股东涉嫌操纵公司股价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等事项所导致,该等公告披露后导致的损失结果与案涉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立信所无需对此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六、即使法院认为原告的投资决定与《处罚决定》所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损失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1.本案的实施日为2015年6月17日,更正日为2021年1月30日,基准日为2021年3月19日,基准价为3.62元/股。2.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由证券市场的风险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案涉期间,柏堡龙股价受到大盘风险和行业风险等证券市场风险影响大幅下跌,由此导致的损失应予剔除。3.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由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因素导致的原告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相应减轻或者免除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案涉期间,柏堡龙自身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内外部经营环境因素所导致的原告投资损失,与柏堡龙虚假陈述行为无关。

  综上,在本案中,立信所对《处罚决定》所涉2012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立案调查、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请求基于该等客观情况,依法判决立信对于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有权起诉请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柏堡龙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因暂无充足证据证明上述中介机构存在过错,故他们无需承责。

  (国信证券与立信所答辩意见请见上文第三部分,略)

  (柏堡龙行政处罚请见上文第一部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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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b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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