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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原证券代码:300526 原证券简称:*ST中潜)传来捷报,据公开信息显示,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只剩最后4个月,受损股民仍可依法起诉。(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1年8月31日晚,*ST中潜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东证监局查明,有关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一、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潜股份201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7,287,122.50元,虚增营业成本11,542,807.38元,导致营业利润虚增25,744,315.12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2.08%。二、中潜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中潜股份收购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披露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潜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各处以金额不等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虽然上市公司已退市,但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买入*ST中潜股票,并在2020年10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中潜退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详细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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