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向新锦动力(300157.SZ)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丽萍发出监管函,指出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监管函指出,在交易所审核通过新锦动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丽萍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向交易所报送会后事项说明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经交易所督促,公司虽提交了会后事项说明,但未更新申请文件,并最终申请中止发行上市审核,于2023年10月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监管函指出,新锦动力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李丽萍作为直接责任人,同样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李丽萍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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